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48號原告 吳貴惠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被告 劉榮富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33,800元(0000000+267600/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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