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29號

原告 柯尚霆

被告 胡慶田

黃子萁

葉人瑄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訴字第1479號詐欺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審簡字第25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

法官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維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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