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9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9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附民字第45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毀損案件(98年度簡字第92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曹惠玲法官傅明華本裁定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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