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台中縣大雅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瑞菊
上原告與被告展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6,37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
  由、證據)及繕本1份;並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及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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