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296號聲請人 林有全 聲請人 林柏良 聲請人 林衍慶 聲請人 林登勝 聲請人 林梓垚 聲請人 林梓添 聲請人 林文雄 聲請人 林梓焰 聲請人 林梓根 聲請人 林欉 聲請人 林朝宗 聲請人 林必成 聲請人 林必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翔建設有限公司、 劉玉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3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6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 林衍福 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是否曾向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本件林衍福債權係由繼承人繼承取得,於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債權全部為公同共有,應不得授權其中一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更正聲請人為林衍福之繼承人「共同」請求給付並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