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296號聲請人 林有全 聲請人 林柏良 聲請人 林衍慶 聲請人 林登勝 聲請人 林梓垚 聲請人 林梓添 聲請人 林文雄 聲請人 林梓焰 聲請人 林梓根 聲請人 林欉 聲請人 林朝宗 聲請人 林必成 聲請人 林必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翔建設有限公司劉玉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3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6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 林衍福 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是否曾向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本件林衍福債權係由繼承人繼承取得,於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債權全部為公同共有,應不得授權其中一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更正聲請人為林衍福之繼承人「共同」請求給付並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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