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付字第六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七年五月,嗣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七年十月十五日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奉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八年十月廿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八年九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廿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