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鈴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黃芃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鈴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鈴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為何騰翔 ,非為黃芃蓁,請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二、債務人黃芃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