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4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416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鋒
(現寄押於法務部○○○○○○○○○○○)選任辯護人 魏威凱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474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連雅婷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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