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 游玲玲 於民國91年03月11日偕黃美玉為保證人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案外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案外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12月28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11,592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保證人須負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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