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4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憶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343元,及其中新臺幣29,641元,自民國96年10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0月29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403元,及其中新臺幣107,906元,自民國95年8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29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按月以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