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三四號上訴人甲○○
乙○○
丁○○
己○○
丙○○
戊○○
庚○○
辛○○
壬○○
癸○○丑○○○(兼子○○之承受訴訟人) 薛淑如 薛志傑 薛淑萍
寅○○卯○○○
辰○○
巳○○
午○○
號4樓未○○○
申○○
酉○○
號
戌○○
亥○○天○○(原名 蔡佳穎 )地○○宇○○宙○○玄○○
號4樓黃○○○
A○○
B○○C○○○
D○○(兼H○○○之承受訴訟人)
E○○(兼H○○○之承受訴訟人)
G○○(兼H○○○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F○○(兼H○○○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I○○
J○○
5樓K○○○
L○○
M○○
N○○
O○○
Q○○(兼P○○之承受訴訟人) 詹國金 (即P○○之承受訴訟人) 詹國謙 (即P○○之承受訴訟人) 詹文玉 (即P○○之承受訴訟人) 詹靖玉 (即P○○之承受訴訟人)
R○○
2樓S○○○
T○
27號
U○
V○
W○○
X○○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Y○○上訴人Z○○○
a○○
b○○
甲丙○c○○○
d○○e○○○
f○
32之3號
g○○h○○○
11號2樓
i○○
j○○ 吳文鳳 (即k○○之承受訴訟人) 吳文霞 (即k○○之承受訴訟人)
號12樓 吳文龍 (即k○○之承受訴訟人) 吳文虎 (即k○○之承受訴訟人)
號4樓 吳文芳 (即k○○之承受訴訟人)
2樓
l○○ 陳博明 (即m○○、n○○○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萍 (原名 陳慧貞 ,即m○○、n○○○之承
受訴訟人)號15樓之10 陳慧珍 (即m○○、n○○○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心 (即m○○、n○○○之承受訴訟人)
o○○
p○○
q○○
r○○
s○○
弄73號t○○○
u○○
WANGSA5ABUKITANTARABANGSA
v○○
w○○
甲乙○Z0000000000000000000
RotherfieldPeppardOxondshireRG95JJUnitedKingdomJonathanDanversCrossmanZ000000000000000000000
EnglandJonathanWilliamThomasAylwinZ0000000000000000甲甲0000000000000000000(即AneNicolaSusanRobson)
WorkingSurreyG21SerEngland甲丁0000000000
KT139REEnglandUnitedKingdom甲戊00000000000000
甲己○
甲庚○
甲辛○
甲壬○
甲癸○
75050MELAKAMALAYSIA上訴人紐西蘭管理信託有限公司(TheNewZealand
GuardianTrustCompanyLimited即Mr.BrianWillianThomasRitchie之遺產管理人)
P.O.box913WellingtonNewZealand法定代理人BrianHowell甲子○○○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
李孟融 律師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丑 ○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八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F○○、D○○、E○○、G○○為上訴人H○○○之承受訴訟人;由Q○○、詹文玉、詹靖玉、詹國金、詹國謙為上訴人P○○之承受訴訟人;由陳博明、陳慧萍、陳慧珍、陳慧心為上訴人m○○、n○○○之承受訴訟人;由丑○○○、薛志傑、薛淑萍、薛淑如為上訴人子○○之承受訴訟人;由吳文鳳、吳文霞、吳文龍、吳文虎、吳文芳為上訴人k○○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H○○○、P○○、m○○、n○○○、子○○、k○○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本院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八號)判決前,依序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九十年九月十七日、九十四年八月一日、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死亡。聲明人F○○、D○○、E○○、G○○,Q○○、詹文玉、詹靖玉、詹國金、詹國謙,陳博明、陳慧萍、陳慧珍、陳慧心,丑○○○、薛志傑、薛淑萍、薛淑如,吳文鳳、吳文霞、吳文龍、吳文虎、吳文芳等分別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渠等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應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