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小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訴字第1270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送達代收人 江婉瑜 被告 許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行及理由欄三第二行,關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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