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0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
3月29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