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2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劉寧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莉莉
張秀珠 張家豪 (原名 張志德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