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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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2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石佩宜 律師即被繼承人 陳睿涵 (原名: 陳妙惠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法院選任石佩宜律師擔任陳睿涵(原名:陳妙惠)之破產管理人之裁定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