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5號原告 王志嘉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 律師被告 王彭梅蘭 監護人 王明玲
王志成 彭成正 上一人之代理人 彭成功 被告王明玲
王明慧 兼共同代理人王志成上開三人之共同代理人 蔡宜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為被告 王志剛 之承受訴訟人王彭梅蘭,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志剛已於民國104年5月19日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告王志剛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已補正被告王志剛之繼承人為其母親即被告王彭梅蘭一人之相關戶籍謄本,並已提出命承受訴訟之聲請,是以該繼承人即應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