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367號債權人 陳鴻忠 即耀昇水電冷氣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淑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2年8月1日星期日〞起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吳淑芬(住○○市○○區○○○街000號11之8)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債務人借款3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等影本)。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