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569號債權人麗水微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品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未記載債務人為何?經本院通知債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為何,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