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陳文燦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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