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浡濠具保人黃楀晴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偵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楀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楀晴因被告張浡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飭回,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揭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張浡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黃楀晴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3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飭回,嗣被告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聲請人按址傳喚被告,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拘提無著,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其2人均未到庭應訊,且被告於前揭案件確定後,未在監在押等節,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辦案進行單、收受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參。
(二)又聲請人依法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於112年5月8日上午11時許到案接受執行,逾期該被保人如未到案,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該通知分別業經合法送達於具保人在保證金收據上記載之地址即其居所及戶籍地址,且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
(三)又本案被告迄今仍逃匿,尚未到案執行,亦未在監在押等情,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本案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應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