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2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傅春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傅春貴於民國99年5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6%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二、相對人傅春貴另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當月消費款項逾期未繳,則消費款項以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
三、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合計新臺幣108,951元整,及自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狀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誠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3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傅春貴│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79157││1月01日起│││││元│││││├──┼───┼─────┼──────┼──────┼───────┤│002│新臺幣│傅春貴│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29794││0月31日起││點七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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