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告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以上被告因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尚未提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利益差額之證據,尚需調查,且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沈宜生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瑗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