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28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應時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2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應時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應時因公共危險案件,就本院民國105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282號)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秀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