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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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藍子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藍子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藍子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1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0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1年5月3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6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