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 施來興 被告 謝旺濱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占用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2,2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38平方公尺×21,900元(即土地公告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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