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8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何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伍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碧霞於108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何碧霞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59,524元,而於109年04月18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4,333元,以上共計新臺幣63,85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