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711號
上 訴 人 徐詠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怡君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