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勞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由其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陳明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縣
臺北縣蘆洲市○○路299之1號,惟其實際之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縣○○鎮○○街○○號,此有被告公司變
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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