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號原告 陳金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郝雲霞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2,8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3,750元,尚不足14,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4,7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