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另居高雄(現在國防部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易字第3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