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014號
112年度聲字第33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潘立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096號、第3097號、第3098號、112年度偵字第33668號、第33777號),聲請人即被告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立申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撤銷。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被告潘立申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裁定羈押,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已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2年11月21日起算,此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助福字第3579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二、至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然本院既已撤銷前開羈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必要,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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