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原告 杞哲瑋 被告 黄瑞成
江柏翰 蘇韋亘
周益任
趙德清
楊心
黃逸傑 林明傑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