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告 林米雪 ( 林宜青 之承受訴訟人)
羅蘋 (林宜青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 律師複代理人 黃永嘉 律師被告 林蔡淑圓
林碧芬 魏榮典 江裕正 吳南威 吳如安 吳東衡 原籍設台北市○○區○○○路○段○○號 宋坤霖 宋威震 原籍設台北市○○區○○○路○段000 宋懿唐 宋秋賢 宋青蓉 徐孟楷 徐明寬 徐昀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業於10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當庭宣示之宣判期日109年8月29日,應更正為109年7月29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