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海商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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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海商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海商字第5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 李德君 律師被告金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覺非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被告同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枝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 梁家惠 律師被告 李瑞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法定代理人「 李順欣 」記載,應更正為「李順欽」。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顯然有所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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