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楊慶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9年0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約定自109年05月21日起至112年05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5月07日止累計92,938元正未給付,其中92,845元為本金;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