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7號

債權人 安東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姆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135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支票、本票、借據、匯款收據影本)。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10月10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清償期翌日起算)。

㈢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4年2月10日之釋明資料。

㈣陳報截圖Jitrinidad為債務人詹姆士之釋明。

㈤提出債務人英文姓名為何?並提出居留証影本。

㈥提出對話翻譯中文之內容。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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