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7號
債權人 安東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姆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135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支票、本票、借據、匯款收據影本)。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10月10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清償期翌日起算)。
㈢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4年2月10日之釋明資料。
㈣陳報截圖Jitrinidad為債務人詹姆士之釋明。
㈤提出債務人英文姓名為何?並提出居留証影本。
㈥提出對話翻譯中文之內容。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