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李明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而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其已於111年2月2
3日向高等檢察署聲請就①108年度執緝酉字第1585號、②108年度執緝酉字第1584號、③109年度執酉字第6293號、④110年度執酉字第540號、⑤110年度執助酉字第1239號、⑥111年度執酉字第1559號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並於111年2月25日接獲通知已檢送桃園地檢署依法辦理。經查:有關上開①至④所示案件,業經檢察官指揮執行,與殘刑6年7月20日接續執行,有111年3月16日列印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至⑤、⑥所示案件,則經檢察官以本件聲請書聲請定應執行刑,是受刑人基此對定其應執行刑之意見,並非法院酌定執行刑時應予考量之事項,本院無由採納,附此敘明。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上開意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王惟琪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附表:受刑人李明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2月犯罪日期107/12-108/01/16108/01/14108/01/15晚上至翌日凌晨間某時(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偵3941號等新北地檢108偵3941號等新北地檢108偵394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判決日期110/01/27110/01/27110/01/27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16110/03/16110/03/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0執助1239號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44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6年6月犯罪日期108/05/19晚間6時34分許108/05/21晚間10時許至翌日凌晨間之某時108/06初某日-108/06/19中午12時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毒偵3647號等桃園地檢108毒偵3647號等桃園地檢108毒偵364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判決日期110/11/30110/11/30110/11/30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1/03111/01/03111/01/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1執1559號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