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59號聲請人 陳李英美 上列聲請人陳李英美因與相對人 黃賜雄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李英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之本票(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賜雄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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