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6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對人 陳黃阿粉 原住宜蘭縣○○鄉○○村○○路○○○號相對人 陳昭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相對人陳黃阿粉、陳昭郎之戶籍址,惟信函均因「招領逾期」遭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行方不明,並提出戶籍謄本及郵局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為證,惟經本院函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查明相對人陳黃阿粉、陳昭郎是否實際分別居住戶籍地址宜蘭縣○○鄉○○村○○路○○○號及375號,該局函覆相對人陳黃阿粉、陳昭郎目前實際同住於:宜蘭縣○○鄉○○村○○路○○○號,此有該局回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黃阿粉、陳昭郎現行方不明洵屬無據,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少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