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

原告 鄭雅雯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家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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