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96年度簡字第4167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詐欺等案件(本院96年度簡字第4167號),業於民國96年12月31日經本院判決終結,其案件之第一審繫屬已不復存在;而原告遲至97年1月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年月3日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年月7日復由該署轉送本院,有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郵寄信封(97年1月2日郵寄),以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月7日 南檢瑞張 96偵13956字第1013號函在卷可參,其附帶民事訴訟已無程序可資依附,參照前揭說明,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程克琳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