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温哲選 相對人 魏祥益 關係人 魏明哲 關係人 魏幸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原為【臺灣銀行】,經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有財政部90年8月24日台財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自應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合先敘明。
(二)案外人 柯美玉 於82年4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2年4月12日至112年4月12日,上開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在案,嗣案外人柯美玉於92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80萬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未料上開借款自104年4月起即未依約清償,依雙方訂定之放款借據,系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案外人柯美玉於96年1月26日死亡,並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本件相對人魏祥益。上開借款尚欠本金198,414元,及自10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7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爰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民法873條第1項規定,准予聲請人拍賣系爭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財政部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數份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11月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魏祥益及關係人(即柯美玉之繼承人)魏幸君、魏明哲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11月4日送達於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關係人魏明哲於同月12日具狀陳述:將代相對人魏祥益與聲請人協商清償事宜,請待協商結果,再為是否拍賣之裁定等語。
四、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形式審查,堪認案外人即債務人柯美玉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又依聲請人所提債務人柯美玉簽訂之借據形式審查,已足認債務人確於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向聲請人借款,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對實體上法律關係有所爭執,依首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五、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7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牛 稠子 │ 牛稠子 │157-21│建│00│00│82.00│197/10000││├──┼───┼────┼────┼────┼────────┼─┼──┼──┼──────┼─────────┼──────┤│002│彰化縣│彰化市│牛稠子│中 庄子 │157│建│00│11│49.00│197/10000││└──┴───┴────┴────┴────┴────────┴─┴──┴──┴──────┴─────────┴──────┘┌─────────────────────────────────────────────────────────────┐│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7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499│彰化縣彰化市竹│彰化縣彰化市牛│7層鋼筋混凝土│五層:81.9;合計:81.9│花台、陽台│全部│││││和路126號五樓│稠子段中庄子小│造,住家用││:16.23│││││││157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