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27號聲請人 徐元哲 代理人 宋正一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大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大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玥彤股票附表編號證券字號張數股數192-NE-000009~92-NE-0000113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