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414號
原   告  陳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奐升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中
原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維修費損害部分,未
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11,450元,應繳納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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