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維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9550號、109年度偵字第14259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8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許自瑋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