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 龔冠宇 原告 龔義翔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鍾韻聿 律師原告與被告 龔明秀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