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785號聲請人 張淑芬
許靖煒 葉秩顯 法定代理人 葉姚權
張淑芬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張淑芬、許靖煒、葉秩顯簽章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張淑芬、許靖煒、葉秩顯簽章之戶籍謄本。
三、張淑芬、許靖煒、葉秩顯簽章之印鑑證明。
四、書面通知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或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人之文件及對造已收受通知之回執;如無他順位繼承人,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檢附切結書。
五、葉秩顯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檢附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為子女之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六、關係人 張淑惠張慶紅張林蕉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七、被繼承人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無論存歿與否)。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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