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094號
原告 陳冠勳
訴訟代理人 陳寶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炫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3,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薛福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094號
原告 陳冠勳
訴訟代理人 陳寶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炫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3,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