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106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可非藝術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肆萬捌仟肆佰玖拾
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㈢補正被告還款明細查詢或帳卡、被告還款之存款帳戶往來交易明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