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9號原告 吳奕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鑄峰 (已更名為 李鑄鋒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秀娟

更多裁判書